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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89.05.03 (89)交路字第00446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 第 12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製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製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 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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