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89.02.08 (89)交路字第0182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法官審判案件得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
主 旨:關於貴院函為提供所屬各機關法官審判案件所需車籍相關資訊,俾提高審 判效率,請本部同意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秘臺資二字第二九九四 0號函及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九)秘臺資二字第00四0九號函 ,並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 88 律字第0四八五七0 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依據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來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 一日傳真補充說明,法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犯罪之職權,於個案 審理需要進行查詢使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係援引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應 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法令明文規定 者」之規定乙節,經轉據法務部前開號函表示同意見解,惟請貴院注 意該法第六條之規定。 三、本案本部同意貴院所屬各機關法官審判案件,得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 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並請確依貴院所訂「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 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管理資料之查詢使用 ,俾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