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12.12 (90)交路字第0128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未依規定繳納
罰鍰者,應如何易處疑義
主    旨: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
          違反上開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受處分人未依規定
          繳納罰鍰者,其應如何易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八七五○號函辦
              理 (影附原函) 兼復貴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路監交字第九○二
              七七六四號函。
          二  本案經轉請法務部釋示略以:「本件似採貴部來函說明一 (二) 之見
              解為宜」,亦即「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明文規定,以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為易處處分對象,故未滿十四歲之人,有關汽車
              之違規,如該汽車之所有人即為應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
              可引用該局處吊扣 (銷)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但若屬駕駛人違規事
              件,係以處罰違規行為人為首要,故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該條例所規
              範之處罰汽車駕駛人規定者,依該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雖應處
              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非違規事件之
              行為人,對於易處吊扣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將影響其用路方面之
              權益甚鉅,不宜續援引適用該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易處處分,對不
              繳罰款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請轉知所屬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