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衡酌公車業者營運狀況,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最小之考量,擬改採「 自新比例公布當月」開始實施,雖涉及政策決定之變更,惟與法律適用原 則並無違誤,應屬可行
一、有關93年度本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各路線優待票刷卡比例暨實施期程,涉及人民( 公車業者)實體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及喪失,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外,應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宜自新比例公布後,始得向後 生效;惟若 貴局前確曾告知公車業者有關補貼比例變更並溯及實施之意旨,則因公車 業者知悉在先,原採行甲案即與法律適用原則尚無違背,本會前會簽意見諒悉。至 貴 局衡酌公車業者營運狀況,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最小之考量,擬改採乙案「自新比 例公布當月」開始實施,雖涉及政策決定之變更,惟與法律適用原則並無違誤,應屬可 行。 二、另有關補貼優待票刷卡比例之調整是否須與新運價調整合併乙節(即丙案),按補貼優 待票刷卡比例既係以補貼乘客為主,則與運價是否調整似無必然關連,惟此涉及 貴局 專業事項,仍請依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