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車籍資料因含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應防止其洩漏 ,於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籍資料查詢,應對部分資料內容予以隱 匿
主 旨:關於貴署函詢「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乙案,提 供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85.03.15 (85)警署交字第二一七六八號函。 二、查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汽車因新領 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登記之 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 關列管」。依上述規定所列管之「車籍資料」,因含有個人資料如: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 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 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故含有個人資料之車籍資料,公路監理機關應防止其洩漏;然為利 資訊之流通及各機關業務之推展,本部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 籍資料查詢,惟基於隱私權之考量,所提供之資料車主姓名僅為第一 個字,地址僅提供至路(街),引擎號碼則全部提供,俾符合上開保 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