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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車籍資料因含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應防止其洩漏
,於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籍資料查詢,應對部分資料內容予以隱
匿
主    旨:關於貴署函詢「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乙案,提
          供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85.03.15 (85)警署交字第二一七六八號函。
          二、查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汽車因新領
              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登記之
              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
              關列管」。依上述規定所列管之「車籍資料」,因含有個人資料如: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
              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
              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故含有個人資料之車籍資料,公路監理機關應防止其洩漏;然為利
              資訊之流通及各機關業務之推展,本部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
              籍資料查詢,惟基於隱私權之考量,所提供之資料車主姓名僅為第一
              個字,地址僅提供至路(街),引擎號碼則全部提供,俾符合上開保
              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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