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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3.12.09 交路字第09300645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鎮公所擬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是否適法
主  旨:貴府函詢東港鎮公所及恆春鎮公所擬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是否適法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屏府工土字第0930221531
       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
              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
              費。」;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前......項情形,應將委
              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上
              述規定,貴府得將路邊停車收費業務委任所屬鄉(鎮、市)公所辦理
              ,並宜明訂於貴縣停車收費管理自治條例中。(交通部 93.12.09.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四五0一號函)
正  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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