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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5.06.28 交路字第09500064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後,酒後駕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
,是否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處罰罰鍰
主    旨:關於本(95)年 2  月 5  日施行後,酒後駕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是
          否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處罰罰鍰乙案,請轉行所屬
          處罰機關依說明原則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95 年 5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50016029 號及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 95 年 5  月 23 日北市交裁字第 0953269800 號函辦理。
          二、鑑於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所明定,且
              94  年 12 月 28 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案
              ,其中第 10 條業已配合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修正,基於符合比例
              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本(95)年 2
              月 5  日行政罰法施行後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條文 7  月
              1 日施行前,有關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並同時移送依刑
              事法律論處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
              適用。
          三、惟前揭該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自本年 7  月 1  日起新修正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施行後,應依新修正條文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
          公路總局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部法規會、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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