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5.06.28 交路字第0950006493號函
中央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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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 關處理。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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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