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 92.09.16 路臺監字第09204010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吊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事宜
主 旨:關於台端陳情協處吊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台端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致本部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查「起重機車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者 (無載貨容量) 」自八十 七年四月四日迄今,其進口即係依經濟部國貿局CCC八七○五.一 ○.一○.○○-八項下,輸入規定代號「六○八」,限左方向者始 准進口之規定辦理進口事宜,而該局為期上開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及 WTO境內管理相關規範,建請本部配合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 十三條規定:「『進口』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 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者,其方向盤 應在左側」,此一規則規定與經濟部國貿局八十七年迄今之進口規定 並無不同,均限左方向盤始准「進口」,而對前已經該局核准進口之 右方向盤者,當不受該規則之限制,故對業者權益應不致有損。 三、至於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事宜,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該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係在規範動力機 械「進口」事宜,其與通行證之申請無涉,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