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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8.2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7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高爾夫球場補辦雜項執照涉及水土保持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轄「○○高爾夫球場」補辦雜項執照涉及水土保持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1.復貴府 95 年 7  月 19 日府水保字第 0950194264 號函。
          2.本案請依本會 95 年 8  月 11 日日研商會議之決議辦理,亦即:(一
            )涉及水土保計畫部分:1.該球場前於 72 年經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
            局審核通過水土保持計畫,並於 74 年開發完成,原水土保持計畫之範
            圍已屬完工,應無得為變更;據此,本案則已無本會 87 年 12 月 14
            日 (87)農林字第 87157835  號函所稱「變更設計」規定之適用。2.
            本件球場擴大面積,補辦雜項執照部分,屬程序補正事項,如需補提水
            土保持計畫,宜依現行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二)涉及違反水土保持
            法部分:本案違規行為,若經貴府查明確定發生在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
            前,而現始查獲,因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已無對應之罰則,依「法
            律不溯既往」原則及行政罰法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
            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
            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之「從新從
            輕」原則,故得免罰。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
          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
          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
          管理組)、○○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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