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90)台勞檢二字第00223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原有檢查合格之事 實已消滅
主 旨: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喪失其原有功能, 已不具檢查合格之狀態,原有檢查合格之事實已消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合格證明,如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仍繼續使用,應 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以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 定處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本會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二○二七六號函研商「委 託代檢機構檢查危險性機械設備證照及自動檢查計畫」草案會議紀錄之決 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