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本案如先將「租金」提存法院則完成清償債務責任,似與於法未合,惟在 訂立租金約之前,因仍有不當得利,故如先行支付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款 項,而地主拒絕受領時,應得提存不當得利款項
有關 貴局為配合執行「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擬與地主簽訂租金契1案,本案如地主 尚未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則雙方尚無債權債務關係,如 貴局先將「租金」提存法院則完成 清償債務責任,似與於法未合。惟在訂立租金約之前,因本府仍有不當得利,故如 貴局係 先行支付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款項,而地主拒絕受領時,應得提存不當得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