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9.03 環署水字第09600611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公司申請取得簡易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乙案
全文內容:○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 」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依據來函說明 二及三,本案可依上開規定,廢止其簡易排放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