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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9.03 環署水字第09600611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公司申請取得簡易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乙案
全文內容:○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
     」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依據來函說明
              二及三,本案可依上開規定,廢止其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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