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2 環署綜字第096008008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