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89.12.18 (89)銓一字第19659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施行後,貴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對該法執行之疑 義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施行後,貴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對該法執行之疑 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經 (八九) 人字第八九○二六八○四 號函。 二、關於本案經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八十九局力字第 ○二八三九九號書函復意見,研處結果如次: (一) 關於貴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外派擔任經濟參事、組長之經濟參事職 務,得免經甄審逕行核定一節,查該商務機構係貴部之派出單位, 依該機構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 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經濟秘書、商務秘書、處 員、雇員。」並無主管職務。又依貴部原訂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人 員輪調暨甄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甄選要點) 五之 (一) 之 (1) 規定,任駐外主管職務「經濟參事」及「簡任商務 (經濟) 專員」 者,係派駐任外交部駐外機構內之一級單位主管 (各駐外單位亦同 ,均係以本職,如文化參事、新聞參事等,占其「組長」職務。) 是以,是類人員得比照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以下簡稱陞遷法) 第 十條第三款規定,得免經甄審,由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遷。 (二) 關於貴部駐外商務機構人員調任貴部暨所屬相關行政機關相當職務 服務時,及日後再回任駐外機構職務之遷調作業一節,據稱:經國 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及格並任職貴部暨其所屬機關之人員,貴部均 併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現職人員列管,並定期實施職期輪調。由於職 務歷練及事實需要,對於無法納入國內預算員額而經所屬機關納編 者,其係經由貴部所屬機關依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三條規定,簽奉機關首長同意需進用是類人員,俟報請貴部統籌辦 理後調任。基於特考特用及職務歷練等業務特殊性需要,本部同意 續由貴部依本法第二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統籌作業。另查 貴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係另訂組織規程,復參酌貴部原訂甄選要點 五之 (三) 規定,調任駐外非主管職務由貴部組成甄選小組進行甄 選,貴部暨所屬機關銓審薦任第八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人員符 合甄選資格條件者,每年十月向貴部人事處領取報名表,經服務機 關函送該處報名甄選。是以,貴部徵調所屬機關人員任駐外經濟商 務機構職務之作業方式,具公開甄選性質,鑒於業務特性及事實需 要,本部同意。 (三) 按陞遷法施行後,貴部有關駐外人員之遷調作業規定,基於依法行 政及配合明 (九十) 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應儘速檢討修 正相關規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