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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03.21 (90)局給字第0012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人員於離退三年半後要求補發其服役前之勞保年資補償金疑義
全文內容: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精簡人員吳員,於離退三年半後要求補發
          其服役前之勞保年資補償金疑義查吳員當時資遣適用之該公司專案精簡人
          員處理要點五、保險給付補償 (一) 規定:「依本要點專案精簡人員,於
          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
          險法第十六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
          「惟上開保險給付補償之請求權時效為何,於該要點並無規範。茲以各該
          保險所定保險給付與上開保險給付補償之性質不同,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
          以,本案該項保險給付補償之請求權時效,宜參照該法規定,自得請領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
          該請求權可行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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