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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1.23 局考字第096000081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為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情形,惠請研提建議
主    旨:為落實控管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事宜,請於文到一個月
          內就相關規定惠示卓見,俾憑研辦,請  查照。
說    明:一、查行政院 91 年 8  月 28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10025029 號函略以,
              為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並適時掌
              握公務員具專業技術資格之動態管理,以避免發生違法出租(借)專
              業證照或兼職等情事,爰訂定「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
              或兼職實施計畫」,同年 2  月 27 日以局考字第 0910003040 號函
              請本院所屬各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至少每半年應請
              機關同仁審視原列管名冊是否有舛誤,如有新增或變更時,亦應將新
              增或變更之名冊,函送至各該核發專業證照目的主管機關。
          二、邇來有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等人事機構,建議核發專業證照之中央主管
              機關得建置相關執業資料庫系統連線供各機關逕行查詢,免再函轉公
              文,以節省作業流程等意見,因涉「公務員服務法」及「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疑義,為解決上開問題,並落實控管公務
              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簡化相關專業證照查核作業流程
              ,實有研修「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
              及檢討相關稽核作業機制之必要,爰請貴機關依附表格式,研提修正
              建議意見,並請以電子郵件免備文填送本局。
          三、檢附上開行政院 91 年 8  月 28 日院函、「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
              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及「公務員兼具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
              格者違反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相關懲處規定彙整表」暨「(
              機關全銜)對『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
              』建議意見彙整表」(空白表已登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cpa.g
              ov.tw) 「最新消息」項下,請逕行上網下載使用。)影本各一份。
正    本: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
          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資訊室

附    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院授人考字第0910025029號
主    旨:為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並適時掌握公
          務員具專業技術資格之動態管理,以避免發生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
          兼職等情事,爰訂定「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
          畫」一種,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確依規定辦理。
說    明:一、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院台內字第○九一○一○
              一九六五號函辦理。
          二、查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一○二○○一七四號
              函規定略以:為加強防範公務人員有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
              之情事,並適時掌握公務人員具技師證照者之動態管理,本院人事行
              政局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局考字第○九一○○○三○四○號
              函請本院所屬各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至少每半年應
              請機關同仁審視原列管名冊是否有舛誤,如有新增或變更時,亦應將
              新增或變更之名冊,函送至各該核發專業證照目的主管機關。是以,
              各機關除應依上開規定造冊列管送各該核發專業證照之中央主管機關
              勾稽外,並應與各業務主管機關保持密切連繫,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
              實,仍應依相關法令,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如有違法受
              懲處者,應檢送懲處令)陳報各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於年終彙齊
              相關資料函送本院人事行政局,簽報本院核轉監察院參考。
          三、另為有效加強查核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形,內
              政部營建署應定期彙送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名冊提供本院人事行政局
              比對查證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形,若經
              查證公務員確有上揭違規情形,將逕移送該部營建署及本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依法懲處。
          四、檢送「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及「公
              務員兼具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者違反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
              相關懲處規定彙整表」各一份。另請各機關隨時注意相關法律異動情
              形,並隨時更新,以免適用上產生困擾。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銓敘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制考核處)(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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