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10.23 部銓三字第09222329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案前經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六四九八九號 函復略以,本案本部刻正審慎研議中,俟有具體結論,再行函復在案 。 二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一項)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 管職務。 (第二項)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 俸,其期間為二年。」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一 項)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第二項)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 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第三項) 降級人員依 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 應比照復俸。……」另查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準此,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 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懲戒期滿任職機關應如何辦理俸 給一節,依上開規定,受前開懲戒降級處分,有級可降者,依法再予 晉級時,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於年終辦理考績時,自所降之 級予以遞晉,茲考量是類人員之衡平性,無級可降人員,自宜比照辦 理,即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之考績獎懲結果,於年終辦理 考績時,按當事人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四 有關該類人員於懲戒處分期滿後,依其年終考績 (成) 結果比照復俸 時,其擬予獎懲用語為何一節,茲以渠於辦理年終考績 (成) ,依前 開規定逐年復俸時,其擬予獎懲用語宜視上開人員類別及考績 (成) 等次,應適用下列本部增設之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一) F41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甲等者) (二) F42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乙等者) (三) F43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甲等者) (四) F44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