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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1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本案建設局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目的,係為委託專家學者辦理臺北市政府推
廣設置大樓共用天然瓦斯自動遮斷設備專案研究,並非以該預備金作為經
議會刪除預算項目使用之經費,故該局所請應無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
有關建設局為辦理評估本市推廣設置大樓共用天然瓦斯自動遮斷設備之效益性、公平性
及可行性,擬委外專案研究,是否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二條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預算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
本法之規定。」故本案於本市預算法未制定前,應準用預算法之相關規定。預算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查本條之立法原意,係為避免經民意機關審議刪除或刪
減之預算項目或金額,藉動支預備金之方式以規避民意機關之審議決議。今建設局於八十八
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編列五○○○萬元之預算以補助
本市集合住宅大樓設置共用天然瓦斯自動遮斷設備之預算,雖經市議會全數刪除,然查本案
建設局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目的,係為委託專家學者辦理臺北市政府推廣設置大樓共用天然瓦
斯自動遮斷設備專案研究,並非以該預備金作為前開經議會刪除之預算項目使用之經費,故
建設局所請應無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惟為符議會附帶決議之意旨,建請專案研究
範圍包括相關輔導及補助獎勵辦法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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