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3.02.13 處實一字第093000008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 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案
主 旨:有關貴府請釋貴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 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 否相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府主一字第○九三○ ○○四九九三號函辦理。 二 查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前段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 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村 (里) 設村 (里 ) 辦公處。另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行政機關,係指代 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及地方行政機關 組織準則第二條之規定,目前我國地方行政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至於村 (里) 則係鄉 ( 鎮、市、區) 內之編組,故村 (里) 辦公處並非地方行政機關,亦非 民間團體。 三 另查「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縣 (市) 單位 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獎補助費」科目定義:「凡各機關對所 管特種基金、下級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捐助、獎 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補償或賠償費用等屬之」。村 (里) 辦公 處既非地方行政機關,亦非民間團體,而係鄉 (鎮、市、區) 內之編 組,爰此,鳳山市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 類活動,自不符上揭「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