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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09.25 公保字第0970009326A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縣(市)長因為自治事項而涉訴訟之輔助事項,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時則由先受理之機關決定,無
法分辨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
全文內容: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
          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
          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由受理在先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不
          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決定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
          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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