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10.22 部銓一字第097299004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時,本諸行政裁量權得就參與甄選人員之資 格訂定條件,惟甄選機關自訂定甄選人員資格條件經公告後,自應遵循辦 理,以符公開及誠信原則
主 旨:有關台端就參加其他機關職缺公開甄選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局力字第 097002440 52 號書函轉台端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各 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 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 網路公告。」復查本部 90 年 6 月 22 日九十銓一字第 2041469 號書函略以,各機關職缺擬外補人員時,公告內容除上開規定所訂要 件外,在衡酌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之情形下,本諸行政裁量權就參與 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所為之限制,除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事 外,皆屬合法。準此,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得依規定訂定參與 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惟甄選機關自訂定甄選人員資格條件經公告後 ,自應遵循辦理,以符公開及誠信原則。 正 本:楊○○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