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並依土地法第 25 條辦理者,如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須視原契 約內容而定,是否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有關○○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臺北市政府核准投資興建○○超級市場」變更 建造執照,函請本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函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內政部80年12月20日(80)內地字第 8076758 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至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租或出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是否需 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部分,查「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出租時業經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 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是否須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須視其原訂契約(即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內容已否明確同意上述建築改良行為而定。如原訂契約明訂嗣後可新建、 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 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 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者,仍須再經同意(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內政部84年10月13日(84)內地字第 84122 79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本件○○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變更建造執照,是否有上開內政部84年函釋之適用 ,建請 貴局依本件個案實際情形依職權認定之。如對於本件個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是否仍須踐行土地法第25條之程序仍有疑義,建請 貴局就本案實際情形函請內政部 釋示,以求慎重。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此致 建設局(市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