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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並依土地法第 25 條辦理者,如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須視原契
約內容而定,是否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有關○○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臺北市政府核准投資興建○○超級市場」變更
建造執照,函請本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函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內政部80年12月20日(80)內地字第 8076758
    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至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租或出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是否需
    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部分,查「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出租時業經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
    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是否須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須視其原訂契約(即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內容已否明確同意上述建築改良行為而定。如原訂契約明訂嗣後可新建、
    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
    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
    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者,仍須再經同意(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內政部84年10月13日(84)內地字第 84122
    79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本件○○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變更建造執照,是否有上開內政部84年函釋之適用
    ,建請  貴局依本件個案實際情形依職權認定之。如對於本件個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是否仍須踐行土地法第25條之程序仍有疑義,建請  貴局就本案實際情形函請內政部
    釋示,以求慎重。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此致  建設局(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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