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10.09 (90)台勞動三字第00480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公司撤銷公司登記,其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經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作為勞 工資遣費,其賸餘款得抵充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 旨:所詢「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撤銷公司登記,並擅 自歇業是否得扣押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抵充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0 年 9 月 25 日行執一字第 010805 號函。 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 、抵銷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訂有明文。又,事業單位如歇業 時,依『勞工退休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所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 ,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因此,事業單位專戶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 依法不得扣押而移作他用。至於歇業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則屬該事業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