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08 行執一字第09100039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如因逾期不繳罰鍰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需要,得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義務人存款資料乙案
主 旨:敬請轉知各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其他機關有關義務人所得來源資料(IC W 檔),請 查照。 說 明:一、法務部 91 年 7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10027823 號書函轉雲林縣 政府 91 年 6 月 26 日 91 府建商字第 9103200528 號函辦理,並 檢附上揭文號書函、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查「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 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八、債權人 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及「政府機關對受處分人 裁處罰鍰,且法己明定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 該機關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函請提供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 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准由各稅捐稽徵機關逕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 准」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及貴部 87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871937303 號函示在案。本件雲林縣政府以 義務人違反商業登記法規定乃科處罰鍰,經向貴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雲林縣分局函查義務人存款資料(按應係所得來源資料即 ICW 檔) ,詎該分局查復略以:「本局無資料可提供,請逕向金融機構函查」 ,似未依貴部前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