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1.28 工程促字第09700447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案,涉及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3 條第 2 項強制接管規定之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路外停車 場委託民間經營案所涉同法第 53 條第 2 項強制接管規定相關疑義,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0 月 28 日北府交停字第 0970747095 號函。 二、有關 貴府建議修法納入「主辦機關得經資格審查合格後與次優申請 人辦理議約、簽約及接管事宜,營運期間至原公告履約期限止」乙節 ,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第 3 項:「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或第 16 條之規定辦理」;惟如接管事 項未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其委託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之情形外,委託對象應不限於次優申 請人。 (二)考量強制接管有屬暫時性質者,其接管期間宜視個案需要合理訂之 ,不應限定「至原公告履約期限止」。 (三)綜上,前揭修法建議因未具通案適用性,爰不予採納。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