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1.28 工程促字第09700447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案,涉及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3 條第 2  項強制接管規定之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路外停車
          場委託民間經營案所涉同法第 53 條第 2  項強制接管規定相關疑義,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0 月 28 日北府交停字第 0970747095 號函。
          二、有關  貴府建議修法納入「主辦機關得經資格審查合格後與次優申請
              人辦理議約、簽約及接管事宜,營運期間至原公告履約期限止」乙節
              ,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第 3  項:「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或第 16 條之規定辦理」;惟如接管事
                項未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其委託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之情形外,委託對象應不限於次優申
                請人。
          (二)考量強制接管有屬暫時性質者,其接管期間宜視個案需要合理訂之
                ,不應限定「至原公告履約期限止」。
          (三)綜上,前揭修法建議因未具通案適用性,爰不予採納。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