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技字第09600132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聘請之招商總顧問之行銷諮詢顧問團體所屬人員應 否迴避參與該促參案之投標或擔任協力廠商,應本於公平、公正原則,依 相關法規審酌
主 旨: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人(註:應為申請人)資格認定及迴避 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4 月 3 日文壹字第 0963109512 號函。 二、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促參案 件,依促參法第 42 條及第 44 條規定,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應由主辦 機關評估後,公告民間參與,評審時應依招商公告審查,合先敘明。 三、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聘請之招商總顧問之行銷諮詢顧問團體所屬人 員應否迴避參與該促參案之投標或擔任協力廠商事宜,於促參法雖無 明定,惟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 ,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 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另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 四、另因行銷諮詢顧問參與促參案件評審前之前置作業,該顧問所屬人員 有無限制其參與後續該促參案之投標或擔任協力廠商事宜,請依上揭 說明,並參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2 條 :「甄審會委員自接獲甄審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自行 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 申請人或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規定意旨,本公平、公正原則審慎 核處之。 正 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技術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