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5 北市法一字第0973161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 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 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取締保護區私地或國有土地無證攤販法令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 6月18日北市警行字第 09742365201號函。 二、查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係經本市議會通過並經本府公布之法規,性質上為地方制度法 第25條所稱之自治條例,依同法第26條、行政罰法第 2條、第 4條規定,自治條例得 規定限制或停止營業之處分,先予敘明。 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條、第 5條規定,市場以外攤販應先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 證,經核發後始得營業,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自不得營業,灼然至明;因此無證攤 販無論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 貴局均得依同規則第 4條第 2款加以取締 ,作出命其停業之行政處分並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 條第 2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怠金方式為之,本會94年 3月14日北市法一字(貴局誤 植為法二)第 09430242600號函釋亦同此旨;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5 點第 2項第 3款規定,併請留意。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備註:說明三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已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