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警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5 北市法一字第0973161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
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
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取締保護區私地或國有土地無證攤販法令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 6月18日北市警行字第 09742365201號函。
  二、查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係經本市議會通過並經本府公布之法規,性質上為地方制度法
      第25條所稱之自治條例,依同法第26條、行政罰法第 2條、第 4條規定,自治條例得
      規定限制或停止營業之處分,先予敘明。
  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條、第 5條規定,市場以外攤販應先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
      證,經核發後始得營業,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自不得營業,灼然至明;因此無證攤
      販無論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  貴局均得依同規則第 4條第 2款加以取締
      ,作出命其停業之行政處分並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
      條第 2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怠金方式為之,本會94年 3月14日北市法一字(貴局誤
      植為法二)第 09430242600號函釋亦同此旨;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5 點第 2項第 3款規定,併請留意。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備註:說明三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已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