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環境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2139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公務車輛執行職務發生行車事故,保險公司同意全額理賠時,不須先臺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3 點規定提報法規會同意後,再與請求
權人進行協議
主旨:有關公務車輛執行職務發生行車事故,請求權人請求之賠償金額,保險公司願意全數
      理賠時,應否先提報本會同意後,再與請求權人協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8月12日北市環六字第09734746800號函。
  二、查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各機關於調查事實後自認有賠償責任,
      且請求金額或預估合理賠償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得經法規會同意後,逕與請求權
      人進行協議。」另查本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基準第 5點規定:「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於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後,就
      該所餘之賠償費用總額,依下列規定求償......」故有關  貴局對所屬公務車輛投保
      汽車責任保險(含汽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該保險費係  
      貴局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理賠保險金似應認為屬損害賠償總額之一部份,惟鑒於
      保險公司全數賠償後,並無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必要,且為利於公務車肇事之賠償
      事宜得於第一時間獲得解決,避免請求權人因等候國家賠償處理程序之作業時間,後
      續擴大請求賠償之項目及範圍,以保障雙方之權益,於保險公司同意全額理賠之情形
      下,無庸先行依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提報本會同意後,再與請求權
      人進行協議。
正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
備註:說明二「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已修正,惟於本件函釋無影響。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