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6.04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 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設定附款內容,亦即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 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 如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 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全文內容:關於都市更新案申請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程序疑義案: 案經本部 98 年 5 月 5 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都市更新案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經取得通過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 證書得給予容積獎勵之作業,與現行『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應 於領取建造執照後始得申請之規定不盡相符。為免延宕更新推動時程,同 時確保實施者如期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 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 定設定附款,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 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並得逕 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