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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56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非屬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而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非屬行政執行之
範疇,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應繳
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之給付對象係實施者,則不生義務人逾期不繳納
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問題
主    旨:貴部再詢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第 5  項執行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2 月 4  日內授營更字第 097019572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是以,得為行
              政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指人民對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限於行政法
              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包括刑事法或其他非屬行政法關係上之金錢
              給付義務。蓋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之自力執行,是行政權之範疇,如
              非屬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而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非屬行政執
              行之範疇(林錫堯著「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第 4
              至 5  頁,收錄於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
              」)
          三、本件所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
              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如參與權利變換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權
              利變換關係人逾期不繳納者,究應如何處理乙節,前經本部於 97 年
              11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0970039209 號函說明三函復略以:「…其
              有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人逾期不繳納者,屬私權紛爭,似應循民事訴
              訟程序救濟。」在案。申言之,主管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書所核定之
              事項,雖以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為據,惟因核定事項之內容,係屬實
              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間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82  號裁定參照),是該核定行為
              ,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私法
              上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因行政處分而生私法上效果者,在所多有,
              詳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10 版,第 336  頁);
              況本件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之給付對象係實施者,核非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故無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而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問題。旨揭疑義,仍請參酌本部上開函之意見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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