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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9.18 法律字第097002546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授益處分之廢止,法定有嚴格之限制,其目的在於保護利益相對人之
信賴,但若該授益處分無拋棄限制且相對人自行拋棄時,則其信賴已不須
保護,若無礙公益或第三人利益者,即得廢止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
          關廢止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7  月 9  日能油字第 097001064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
              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
              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
              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按依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係屬設置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管轄,上開規定及依該規定授權訂定之「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
              管理規則」雖未明定廢止申請之相關規定,惟此應屬立法疏漏,主管
              機關對於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既有准駁之權,自有廢止權限。綜上
              ,本件雖係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核准○○石化公司設置儲油設備,惟
              嗣後因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之准駁事項
              ,由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即廢止該受益行政處分之管轄
              權限,應屬台中縣政府行之。
          三、次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各款情形
              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法律嚴格限制行
              政機關依職權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信
              賴。至於當事人主動申請廢止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得否逕行予以廢止
              ,與上開規定無涉,宜另循行政法理為據。當事人主動申請廢止授益
              處分,其信賴利益應無保護之必要。惟仍應審酌法律有無強行規定;
              如法律容許當事人拋棄授益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且該處分之廢止不致
              妨害公益,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似得據以廢止(本部 95 年 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50033008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有關○○石化
              公司申請設置油品儲油站之興辦事業計畫業經核准在索,嗣又主動申
              請廢止該授益行政處分,因其信賴利益已無保護之必要,如法律容許
              當事人拋棄授益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且該處分之廢止不致妨害公益,
              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時,自得據以廢止。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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