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9.18 法律字第097002546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授益處分之廢止,法定有嚴格之限制,其目的在於保護利益相對人之 信賴,但若該授益處分無拋棄限制且相對人自行拋棄時,則其信賴已不須 保護,若無礙公益或第三人利益者,即得廢止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 關廢止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7 月 9 日能油字第 097001064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 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 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 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按依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係屬設置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管轄,上開規定及依該規定授權訂定之「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 管理規則」雖未明定廢止申請之相關規定,惟此應屬立法疏漏,主管 機關對於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既有准駁之權,自有廢止權限。綜上 ,本件雖係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核准○○石化公司設置儲油設備,惟 嗣後因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之准駁事項 ,由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即廢止該受益行政處分之管轄 權限,應屬台中縣政府行之。 三、次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各款情形 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法律嚴格限制行 政機關依職權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信 賴。至於當事人主動申請廢止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得否逕行予以廢止 ,與上開規定無涉,宜另循行政法理為據。當事人主動申請廢止授益 處分,其信賴利益應無保護之必要。惟仍應審酌法律有無強行規定; 如法律容許當事人拋棄授益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且該處分之廢止不致 妨害公益,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似得據以廢止(本部 95 年 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50033008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有關○○石化 公司申請設置油品儲油站之興辦事業計畫業經核准在索,嗣又主動申 請廢止該授益行政處分,因其信賴利益已無保護之必要,如法律容許 當事人拋棄授益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且該處分之廢止不致妨害公益, 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時,自得據以廢止。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