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98.11.25 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其依公司法所設立登記,及營業項目登記 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 7 項和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結構 、土木技師事務所者,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所指之專業機 構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專業機構,係指: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營業項目應為 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建築經理業、管理顧問業、公寓大廈 管理服務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並應檢附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結構技師、土木技 師、建築師)合格證書及該人員受雇於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依建築師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技師法設立之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事務所,並檢附 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建築師公會或技師公會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