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1.25 法律決字第09800549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 98 年 9 月 8 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 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 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 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8 年 12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0980116677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稱「不知 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 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對自己行為究 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 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 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 餘地。本件依來函所述,「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 方式」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貴署於 9 8 年 9 月 8 日修正公告該法規命令,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致 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該等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 8 條所定不 知法規之減免要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 行審認之。 三、至於來函所提行政罰法第 19 條係有關行政機關對該條所定情節輕微 案件得職權不處罰之規定,與前述同法第 8 條但書規定不知法規者 之減免無涉,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