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8.12.23 經商字第09800711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 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 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全文內容: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 僅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若該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 僅登記電子遊戲場業,建請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通知商業為 營業項目增加或變更之登記。又電子遊戲場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惟若有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之撤銷或廢止之情事,亦得依法核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