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2.02 環署廢字第09700889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
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
主    旨:有關貴轄豐原市為民服務設有垃圾定點收集,惟檢舉人舉發亂丟垃圾領取
          獎金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大批至局,為避免行政作業無法即時依法通
          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擬採不重復處分
          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11 月 11 日環稽字第 0970058399 號函。
          二、依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明定,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應
              分別處罰;罰鍰額度應符合最小損害性與合目的性,依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裁處,為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罰法第 18 條明定。來函引述之訴願決定書即同此意旨。雖
              該訴願案件係爭違法行為乃一連續性行為,以稽查處分時點切斷為不
              同之法律意義一行為,與本案不同日期之棄置行為本為法律意義之數
              行為相異,且依來函,本案之違法棄置行為既應立即改善,無需時必
              要,則無處分後給予改善期限之「期限利益」可言。但該訴願決定書
              所載比例原則之適用方式亦值參考。
          三、本案民眾於垃圾收集定點堆放垃圾,若違反貴管垃圾清除方式而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請參酌上述說明辦理。
          四、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規定,係為鼓勵民眾協助主管機關即時取
              得違法事證,以利主管機關得及時處置違法行為。來函稱「惟檢舉人
              舉發亂丟垃圾領取獎金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大批至局,行政作業
              無法即時依法通知當事人改善致引發民怨」,顯失去上述即時性,是
              否符合檢舉獎勵金設置目的,不無疑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