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01.15 環署土字第0920004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6 條規定處分公私場所時,限期補正或改 善期程之訂定宜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訂定。至每日連續處 罰金額之額度及執行天數,則應符合比例原則
全文內容: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依同法 第 36 條規定處分時: 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 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二、至於每日連續處罰鍰金額之額度及按日連罰執行天數部分,請貴局參 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及目的、 手段間相當性,本權責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