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6.12 環署水字第0334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核發排放許可證予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屬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
全文內容:事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取得工廠登記證,其未取得工廠登記證經查 核屬實,則原據以核發排放許可證乙節,已構成違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 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撤銷之,但符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八條但書規定要件者,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其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