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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參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 5  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
、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惟同條後段亦規定得因特殊情況需要
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故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授
權範圍所及
主旨:有關  貴局為配合本府辦理「2010年國際花卉博覽會」研擬區域性停車管理策略之執
      行疑義,函請本會釋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6月16日北市交授停字第 09839473601號函。
  二、按依停車場法第14條及第31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
      ;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
      停車時間。」、「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
      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
      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而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以下簡稱費率標準)
      係依前揭規定訂定差別費率,該費率標準第 5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停車場之管理應
      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公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
      折扣方式計費。」
  三、次按前揭費率標準第 5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
      率,惟依同條後段規定,管理機關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倘  貴
      局認本案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該標準授權之範圍所及。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備註: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業於 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臺北市公有停車場
      收費費率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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