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0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如屬市立之各該樂團,為求拓展與樂友互動關係,進而欲成立相關之平台 以供活動使用,若因此有徵求贊助之行為時,因非屬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 之公益目的,自已符合勸募行為之條件
承會 貴局所屬臺北市立國樂團,為成立「樂友社」相關內容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 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另內政 部針對政府機關(構)是否得發起勸募疑義,前經內政部95年12月13日內授中社字第09 50015701號函略以政府機關(構)主動印製宣傳單張、於所屬網站上揭露勸募訊息並捐 給政府機關(構)或尋求企業贊助經費、物品等方式,已涉勸募行為,與前開條例規定 不符。 二、本件市立國樂團係為拓展與樂友互動關係,擬建置「樂友社」平台,並徵求贊助會員之 行為,如係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之公益目的,主動於網站或文宣上揭露勸募訊息並捐 給本府所屬機關(構),似已構成勸募行為,依前開條例規定及函釋意旨,恐有不適法 之疑慮。本件財政局將本案贊助性質,視為主動捐贈之意見,似有誤會。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