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9.11.23 台(89)內地字第89166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為簡化核定程序,縮短作業流程,縣(市)政府得授權所屬地政事務所主 任決行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
要 旨: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表等得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 內 容: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冊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 事項,請依本部 89 年 6 月 26 日台(89)內地字第 8908730 號函釋 意旨辦理。 附:內政部 89 年 6 月 26 日台(89)內地字第 8908730 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冊授權地政 事務所主任決行事項,建議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增訂於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等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 89 年 6 月 5 日 89 北府地測字第 204436 號函。 二、按「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 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為 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3 項所明定。次查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 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地籍調查表、補正表、各項清冊及 通知書,係地方政府為執行地籍圖重測工作依法製作之公文書 。為簡化核定程序,縮短作業流程,縣(市)政府得依內部權 責劃分規定,授權所屬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此係機關內部之 權限變更(吳○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第 186 頁至第 188 頁參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所稱權限之 委任或委託,造成管轄權變動情形尚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