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2.03.07 經礦字第09202703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受理之土石採取申請案,於核 土石採取許可證時,免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收取環境維護費等相關費用
主 旨:關於「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受理之土石採取申請案,請照說明辦理。 說 明:凡於本(92)年 2 月 8 日前受理之旨揭申請案,因「土石採取法」已 公布施行,請依該法完成後續審核作業,惟按其第 48 條及第 49 條應繳 交之環境維護費、審查費及勘查費,原「土石採取規則」並無規定,係屬 人民新增之負擔,基於人民信賴之保護,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免依 「土石採取法」上開規定收取環境維護費等相關費用,以符合「行政程序 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之規定。 正 本: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經濟部礦務局 副 本: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省磚瓦業同業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