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2.01.18 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者,除依據實質 課稅原則認定外,並應參照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 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辦理
主 旨:檢送「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 徵」乙份,有關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案件,其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 事宜,請參酌上開案例參考特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 101 年 12 月 6 日研商「死亡人壽保險金依 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件,能否就常見類型分類並明定判斷標準 」會議結論辦理。 二、旨揭例示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於 貴局網站登載並加強宣導。 三、按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l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涉及租稅 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 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前項課徵 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 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準此,於 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死亡人壽保險金所涉遺產稅徵免事宜時,應依前 開規定嚴謹審慎辦理。 正 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法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