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9.25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6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 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 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主 旨:有關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得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辦理塗 銷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處 95 年 9 月 13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532484700 號函。 二、按「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 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查明核准後塗銷之: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 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 90 年 9 月 14 日修正土 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所明定。上開條文修正意旨,乃違法之行政處 分除係無效或瑕疵已補正者外,其餘均屬得撤銷,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並兼顧信賴保護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規定 ,登記機關自得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依職權撤銷原 准予登記之處分,爰配合修正部分文字,增列第 1 款、第 2 款規 定。次查土地法第 43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法所 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 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 此,本案是否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案關事實審認,請 參依上開規定查明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