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參 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則應依修正後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主 旨:有關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料,其資料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0 月 17 日衛部保字第 1021280189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本法修正 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 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貴部如於本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舊法)第 7 條第 2 款及舊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者,於本法施 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本法施行後得否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本 件來函說明二所述「提供外界申請使用」究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或特定 目的外利用,仍請先予釐清後,依上開說明卓處。 三、又本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 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依前所述,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 料內容載有個人資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雖得依本法第 16 條但書 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惟因來函說明一表示貴部原於問卷載明「決不外 洩,亦不會做為其他用途」等語,如其意係與被調查之當事人約定限 制貴部僅得為特定目的內利用者,則於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時,宜請注意前開本法第 5 條規定,審慎斟酌是否為特定 目的外利用。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