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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0.12.13 經授水字第10020207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農田水利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用水範圍土地發生重複登記,應於
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之期限
主    旨:有關貴會函轉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所建議修正農田水利會與民眾(土地所有
          權人)就同一用水範圍土地發生重複登記,應於 1  年內向水權主管機關
          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之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0 月 20 日農水字第 1000165970 號函。
          二、本部為落實水利法第 17 條水權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之規定,以
              及強化水資源管理並提升其使用效率,刻正由水利署積極推動水權用
              水範圍管理。對於農田水利會與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用水範
              圍土地發生重複登記問題之處理,本部業同意依貴會與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相關水利會以及本部水利署於本(100 )年 2  月 17 日研商
              會議所獲共識,及基於民眾申請之用水範圍土地筆數為數不多且灌溉
              面積不大,為避免水權異動過於頻繁而增加主管機關及農田水利會之
              行政負擔,而於 100  年 3  月 24 日以經授水字第 10020204291
              號函,同意將水利會應於「3 個月」內向水權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
              申請之期限,延長為「1 年」。
          三、至於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所建議再將「1 年」期限延長至水權「展限登
              記」時一併辦理變更一節,由於水權展限係於 5  年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提出登記申請,所提建議恐導致「用水範圍土地重複
              情況」延宕過久,除違反水利法第 17 條之規定外,亦有礙水權用水
              範圍管理之落實,並致有限的水資源無法作最有效率之運用,爰本案
              所提建議實難予以同意。
          四、另為處理重複登記之問題,對於相關案件,本部水利署將於 1  年期
              限屆滿前 2  個月,主動通知相關水利會及水權主管機關,並提供應
              辦理變更登記之用水範圍土地資料,以利各水利會辦理相關事宜。唯
              如水利會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則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辦理期限,
              否則水權主管機關對逾限者應於備妥相關事證(土地所有權人之聲明
              書及其水權資料等)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辦理。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各縣市政府、本部水利署各水資源局(含農委會第 1000165970 號函文影
          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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