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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9.06 局力字第10000483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編制表」雖係在規範機關內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為組織法
規之一部分,但不涉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
法規命令
主    旨:有關編制表法理上之定位,非屬法規命令,各機關辦理編制表刊登行政院
          公報作業事宜如說明事項三,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0  年 8  月 23 日會版字第 10000
              1897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 l  份。
          二、有關編制表法理上之定位,依上函所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100)
              年 8  月 17 日處會規字第 1000037388 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
                ,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職掌及隸屬關係等事項,係於組織法律、組
                織規程或組織準則規範,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以處務規程或
                辦事細則定之,至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乃於組織法律、組織
                規程或組織準則中定明另以編制表定之。以機關組織運作及人員配
                置之全貌,需透過組織法律、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處務規程或辦
                事細則、編制表等方足以完整呈現,故編制表從組織法規之整體觀
                之,係組織法規之一部分。
          (二)編制表之內容既係在規範機關內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
                爰不涉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問題,揆諸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尚不屬法規命令。
          三、又因編制表法理上之地位非屬法規命令,各機關辦理行政院公報刊登
              作業填送之「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不予調整
              ,仍請依現行資料類別內容要項勾選方式辦理。(作業方式係上開提
              要表之項次 1「資料類別」之內容要項中,併同勾選「法規」及次一
              選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之 7  種命令」。)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人事室、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
          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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