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9.06 局力字第10000483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編制表」雖係在規範機關內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為組織法 規之一部分,但不涉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 法規命令
主 旨:有關編制表法理上之定位,非屬法規命令,各機關辦理編制表刊登行政院 公報作業事宜如說明事項三,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0 年 8 月 23 日會版字第 10000 1897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 l 份。 二、有關編制表法理上之定位,依上函所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100) 年 8 月 17 日處會規字第 1000037388 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 ,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職掌及隸屬關係等事項,係於組織法律、組 織規程或組織準則規範,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以處務規程或 辦事細則定之,至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乃於組織法律、組織 規程或組織準則中定明另以編制表定之。以機關組織運作及人員配 置之全貌,需透過組織法律、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處務規程或辦 事細則、編制表等方足以完整呈現,故編制表從組織法規之整體觀 之,係組織法規之一部分。 (二)編制表之內容既係在規範機關內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 爰不涉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問題,揆諸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尚不屬法規命令。 三、又因編制表法理上之地位非屬法規命令,各機關辦理行政院公報刊登 作業填送之「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不予調整 ,仍請依現行資料類別內容要項勾選方式辦理。(作業方式係上開提 要表之項次 1「資料類別」之內容要項中,併同勾選「法規」及次一 選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之 7 種命令」。)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人事室、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 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