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10.16 台內民字第10404364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已核准啟用之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因業者間私權爭議,衍生聯 外道路使用問題,是否影響該殯葬設施合法使用資格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殯葬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 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 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 ,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次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24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 處分,有第 123 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 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並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二、本案私立○○寶塔既經依法核准設置及啟用,嗣殯葬設施土地、建物 所有權與聯外道路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事後分屬不同人所有,致生原核 准要件改變。殯葬管理條例雖無規定啟用後如因情事變更之處理,惟 原許可設置及啟用之行政處分,倘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定各款 情事之一者,請貴府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至私立○○寶塔之土地、建物前後所有權人現有部分塔位點交之爭議 及衍生該寶塔唯一聯外道路之使用爭議,均屬民事法律關係,如有爭 議得循民事救濟途徑辦理。惟考量該寶塔消費者之使用塔位權利及往 來通行之必要,仍請貴府就當事人間爭議再行調處,以維護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