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0.10.25 台財稅字第100045403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 作業規定
主 旨: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以下簡稱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 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請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且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亦未經 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 (一)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委任代理人 1 人或 2 人以上者:依稅捐 稽徵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71 條前段規定,繳款書得向該代理人或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稅捐稽 徵機關依各稅法規定應繕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亦應向該代理人或 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 (二)經部分公同共有人委任 1 人為代理人,部分公同共有人另委任他 人為代理人,部分公同共有人未委任代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繳款書得僅向代理人或未委任代理人之公同 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各 代理人及未委任代理人之各公同共有人。 二、公同共有案件於地方稅開徵前經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 除向各申請核准分單之公同共有人或其代理人送達繳款書(載明分單 之應納稅額)並就餘額稅款向未申請分單之公同共有人或其代理人中 之一人送達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向全體公同共 有人或其代理人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全部應納稅額及分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