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5.06 法律字第105005629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 僅符合要件之一則不屬之。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宜由主管機 關或上級機關審認判斷
主 旨: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會議選舉程序及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5 年 5 月 4 日立院(佑)研字第 105-5 -2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學 理上爰依上開規定將命令區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復按行政程序 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 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2 項要件之一者 ,則不屬之。另查行政實務上亦不乏有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 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 例如:依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依大學法第 36 條授權訂定之各大學組織規程;依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電子遊戲場業同一營業場所認 定基準」等。本件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雖係依中央研究院組織 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惟其並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故不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第 1 項所稱之法規命令。至於其法律性質為何,宜由該法規主管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三、又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中央 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第 12 點規定:「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從而,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之修正施行,自應依上開規定為 之,併此敘明。 正 本: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